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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不断频发,很多人受利益蛊惑,不惜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出售给他人进行获利,最终被刑事拘留调查,等待法律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020年九、十月份,被告人盛某上学期间被安排到北京市培训实习,在玩网游时添加陌生人QQ,并下载某聊天软件与其联系,对方告诉盛某出卖银行卡可以赚钱。盛某遂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尾号7xxx交通银行卡、尾号6xxx广发银行卡、尾号5xxx兴业银行卡、尾号2xxx中信银行卡、尾号9xxx北京银行卡),一张手机卡,购买一部二手手机,遂将上述物品邮寄给对方使用。之后盛某与对方(微信昵称“安心”)互加为微信好友,帮助对方提现转账,并出租其微信账号a181751xxxx给对方使用,盛某先后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均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经鉴定,盛某涉案五张银行卡转入金额合计4633907.48元,转出金额合计4631451.81元。经查,盛某交通银行卡涉及赵某、张某、翟某、许某4起被诈骗案,中国银行卡涉及朱某被诈骗案,5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119378元。

  经审理,被告人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对被告人盛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大学生成“帮信罪”的重点群体,大学生要擦亮眼睛,树立法治思维,在心中绷紧遵规守法的弦,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误导,不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所利用。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遇到身份证、手机卡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银行卡等有异常信息,应及时到相关机关查询卡片信息。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3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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