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渝司发〔2014〕135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207.html

   

  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核算办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市司法局编制了《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核算办法》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意见,召开财税分析会,形成最终意见。

   

  问:《核算办法》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核算办法》全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适用范围、核算原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收入与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方法,对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和要求。《核算办法》涵盖了重庆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全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扶贫办 市机关事务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信访办 市人民防空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两江新区管委会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区(县)政府网站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铜梁区 璧山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忠县 垫江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其他网站

中国普法网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电话:023-67086186 邮编:40114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7014143号-4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