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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 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1]4号

  查阅地址:https://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qtwj/202208/t20220816_11007825.html

  政策问答

问: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变原鉴定意见主要内容的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且当事人不断信访投诉的事项;涉及港澳台或涉外的事项;涉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事项;涉及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的事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事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民事诉讼涉及巨额财产的事项;经中央或者省级媒体报道,或者网络广泛转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其他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等。

  问: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实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如何如何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答:司法鉴定机构发现重大敏感司法鉴定委托事项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属地区县司法局报告;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区县司法局中发现和收到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舆情,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同时,区县司法局发现的重大舆情,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同时,承办重大敏感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对外泄露案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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