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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音乐学院与刘某、王某及赵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音乐作品作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单位外,其余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简要案情

  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王某担任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教师期间,由被申请人刘某发起,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八音组合”表演的《月牙五更》《远思》《随想曲》《八阵图》《熬鲁古雅》等曲目曾多次参加各类表演并获奖。其中,《月牙五更》曲谱署名为被申请人王某改编,《打令调》《远思》曲谱署名为被申请人王某。2016年12月27日,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作为申报主体,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了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项目申报表记载:项目类别为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名称为民乐小合奏《东北音乐素描》,艺术品种为民乐小合奏,负责人为原审被告赵某,主创人员为原审被告赵某等,资金资助额度15万元并已获审批。该项目申报时向国家艺术基金网站上传了《月牙五更》《远思》《随想曲》《八阵图》《熬鲁古雅》5首曲谱首页(以下简称5首曲谱)及《打令调》《八阵图》演出视频。被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出具说明,表明与被申请人刘某共同创作完成5首曲谱。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主张其二人为5首曲谱著作权人。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主张5首曲谱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属某音乐学院。法院认定5首曲谱是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共同创作的作品,系5首曲谱作者。5首曲谱系职务作品,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为单位的特殊职务作品,故5首曲谱著作权人为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但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超出业务范围,且侵犯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署名权,故应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再审申请人某音乐学院停止对5首曲谱的侵权行为,赔偿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正后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内容。高校及企业职务作品权属纠纷多发。该案涉及民乐作品及国家基金项目,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对案涉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进行认定和论述,通过详细的说理引导当事人及单位对职务作品进行更深刻的理解,具有示范和指引功能。本案对加强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自主研发和作品原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环境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66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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