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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在案涉违法行为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属于重复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判断。相互独立并在法律上分别评价的两个行为的,可分别进行处罚。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23日,上诉人某公司在某大酒店举行全国巡回峰会,到场人员数十人,会场悬挂宣传标语,宣传内容与上诉人某公司在会议室门前摆放的宣传展架所展示的内容相同。宣传册中“某公司医美旗下医院展示”板块展示了八家美容机构的简介、机构资质证照及经营场所环境等照片。其中,案外人L美容医院的宣传页面中含有“L整形美容医院硬件设施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拥有数十台国际水准领先的高科技先进设备”等宣传内容。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案外人L美容医院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设立住院床位,未达到设立医院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且其在某区卫生局取得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中的医疗机构类别一栏中明确写明“医疗美容门诊部”。2019年9月1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Z市市场监管局等七家上诉人某公司宣传的“旗下医院”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根据受委托单位的回复,宣传中的“旗下医院”,其中两家单位为医院,但名称不准确。其他所宣称的医院均是门诊部,且均与上诉人某公司无从属关系,未与其签过任何合同。上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L美容医院签订广告费协议书,为其做广告营销推广宣传活动,并收取广告费3千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责令“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公司3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并没收广告费0.3万元,(合计31.8万元)”。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上诉人某公司的复议申请。上诉人某公司认为自身未进行虚假宣传,同时一个行为不应受到两次处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上诉人某公司既实施了在宣讲会上对其自身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也实施了为案外人L美容医院进行广告的行为,是相互独立并在法律上分别评价的两个行为,可分别进行处罚,故判决驳回上诉人某医疗美容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行为人作出虚假的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以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还是以违反广告法予以处罚存在一定争议,也存在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适用盲区。本案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相互独立并在法律上分别评价的两个行为,明确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行为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严厉打击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及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净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了市场行为,有效保护了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s://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66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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